和龍市頭道鎮延豐村農民李某來到頭道工商分局投訴,稱其于3月28日將存在故障的電機拿到頭道鎮長仁路一家電修理部維修準備春耕時使用,支付維修費800元。可修完后回家僅用了2次電機就燒壞了,無法繼續使用,懷疑是維修部在修理時根本就沒有修理好,于是找到維修部要求重新修理或退還維修費。
家電維修部負責人稱自己當時已把電機修好,電機又壞是李某使用不當造成的,不是自己的責任,拒不答應李某提出的要求,于是李某投訴至工商部門。
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隨李某來到家電維修部,在調查了解當中,李某堅稱自己在使用中無不當操作,而家電維修部負責人稱在雜物落入電機內、電壓過低、電機運轉時間過長、帶動機械設備負荷過大等原因均可造成電機損壞,自己當時已把電機修理好,電機燒壞自己沒責任。
在雙方均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對電機損壞無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執法人員對雙方進行了耐心的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協議,由維修部對電機進行重新維修,李某支付電機維修費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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